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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典型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案发频率较高。人身自由作为公民的核心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严格保障,不容非法侵害。准确把握非法拘禁罪的法律内涵、明确其构成要件、厘清量刑适用标准及核心辩护要点,不仅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更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推动司法公正高效运行具有关键意义。
今日,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吴萌律师,将为您深入解读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并详细剖析实务中的核心辩护要点。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犯罪客体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拘禁或以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司法实践中单独适用于本罪的情形较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在非法拘禁罪的案件中,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1.犯罪对象的辩护
此类辩护主要围绕行为是否实际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展开,具体可从以下层面深入探讨:
特殊行为对象的认定:对于完全丧失行动能力或意识的人,其行为是否构成对“人身自由”的侵害,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其已不具备现实的活动能力,单纯的拘禁行为“可能难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侵犯监护权,或视情节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但若行为影响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控制,则可能构成对其他法益的侵害。
对象认知能力的考量:对于婴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认知能力的对象,其人身自由权利通常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此时,辩护重点可转向行为人是否实质上剥夺了监护人的监护权,而非直接针对特殊对象本身的人身自由。
对象身份的特殊性:在某些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如父母短期内限制子女外出,需结合教育目的、持续时间、手段强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超出合理管教范围,从而构成非法拘禁。
2.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的核心在于从根本上否定犯罪的成立,主要包括:
行为合法性辩护:重点论证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如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公民扭送现行犯至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关键在于证明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未超出必要限度。
主观故意排除辩护: 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缺乏剥夺他人自由的主观故意。例如,在民间纠纷中,因双方争执、对峙而导致的暂时性行动限制,且行为人并无主动拘禁的意图;或者行为人存在合理的事实认识错误,如确有证据表明其相信对方是自愿留在某处,而非被强制剥夺自由。
证据不足辩护: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角度,剖析指控证据在关键事实上存在的矛盾、疑点,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作无罪处理。
3.罪轻辩护
在犯罪成立的前提下,罪轻辩护旨在争取从宽处罚,具体体现为:
法定从宽情节的运用:系统梳理并充分论证行为人存在的各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除自首、立功、坦白外,还包括是否构成从犯、是否未遂或中止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重点强调其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效果。
动机可宥性分析:深入剖析行为动机。需明确,即使出于追索合法债务、解决家庭纠纷等动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但相较于出于报复、勒索等恶劣动机,前述动机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
社会危害性评估:其一,行为发生于特定熟人关系范畴内,且事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双方关系恢复和睦,未对社会交往秩序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其二,若存在拘禁行为,即便持续时间较长,但该行为发生于相对开放的环境中,全程未伴随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侵害程度较轻,造成的身心创伤相对有限。

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的系统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准确判断拘禁行为的非法性,又要深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在客观方面,需要准确把握"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标准,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主观方面,则要严格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避免客观归罪。
其次,辩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直接影响案件处理效果。针对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主观故意是否成立等关键问题,需要进行精细化论证。特别是在情节显著轻微案件的出罪辩护中,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从拘禁时长、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评估。
最后,量刑辩护应当注重全面收集从宽处罚情节。除了法定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外,还要充分关注被害人过错、当事人特殊关系、事后补救措施等酌定从宽情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要善于运用刑事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