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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财产权益的保护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之一。“敲诈勒索罪”作为一种财产犯罪,在现代社会依然频发,其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暴力威胁延伸到利用网络泄露隐私、借助信息不对称施压等方式进行勒索,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博天律师,为您深入剖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和辩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人通过威胁人身安全或损害其他权益的方式,最终目标是非法获取财物。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
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举报违法犯罪、损害名誉等。内容可能具有违法性(如威胁实施暴力),也可能涉及合法权利的行使(如举报真实犯罪)。
区分“正当维权”与“非法索财”:若以举报真实犯罪为手段,索要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财物或超出合理损失范围的财物,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本罪;若因对方犯罪行为遭受实际损失,索要合理赔偿,则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犯罪。
威胁、要挟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亲友等关系密切者。
行为与结果:威胁行为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且被害人基于该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即财产交付与威胁行为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使实施了类似威胁、要挟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设置了三个量刑档次,其轻重与犯罪数额、情节密切相关:
数额较大(一般指2000元至5000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一般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一般指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犯罪对象的辩护
核心围绕涉案财物性质与数额认定展开:
质疑财物合法性:主张部分款项为合法债务清偿、赠与或被害人自愿补偿,而非敲诈所得。例如,通过供货合同、欠条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拖欠货款的结算。
否定数额有效性:对价格鉴定提出异议,如鉴定机构无资质、标的物价值高估,或剔除合理损失部分。
厘清对象范围:若财物归属为近亲属,且已获得谅解,可依据近亲属特别处理规则主张不认定为犯罪或从宽处理。
2.无罪辩护
主要通过否定犯罪构成要件或打破证据链实现: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合法权利基础,如消费侵权的索赔依据、借款凭证等,且索财范围未远超实际损失或法定标准。例如,知假买假者在十倍赔偿范围内索赔,因具备合法权利基础不构成此罪。
否定威胁行为与因果关系:证明被害人交付财物非因恐惧,或行为属于合法权利行使。如消费者以举报违法事实相要挟索赔,且索赔范围未超出合理损失或法定标准,因举报权受法律保护且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威胁手段。
3.罪轻辩护
重点挖掘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法定情节辩护:主张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立功(协助抓捕同案犯)、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未遂(因意志以外未得逞)或中止(主动放弃犯罪)等情节,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辩护:强调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动机情有可原(如家庭重大变故)等。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退赔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往往能大幅降低刑期。
被害人过错辩护:若被害人存在恶意拖欠债务、主动挑衅等重大过错,可主张过错相抵,酌情从宽处理。
信之源律师提醒您

敲诈勒索罪作为一项常见的财产犯罪,其法律边界的把握需要精细与审慎。一方面,要坚决打击以非法手段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安宁;另一方面,也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避免将经济纠纷、不当维权行为简单地刑事化。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明晰此罪的法律红线至关重要,公众应主动规避相关风险。首先,必须树立“非法占有目的”是核心红线的意识,切忌利用他人的把柄、弱点或恐惧心理索要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其次,即使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应采取合法、理性的途径,如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勿使用威胁、要挟等不当手段,否则合法维权可能滑向犯罪;最后,要妥善处理人际关系和矛盾纠纷,避免因一时冲动或利益熏心踏足法律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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