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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诈骗赃款被判刑

2025-07-21       作者:信之源
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诈骗赃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处罚。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团队,精准分析案情,量身定制辩护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赃款,并在过程中实施“黑吃黑”行为,将部分赃款据为己有,最终因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盗窃罪被法律制裁。此案揭示了非法提供银行卡及“黑吃黑”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为公众敲响警钟。

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诈骗赃款被判刑

二、案件详情

2024年4月初,何某指使张某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并承诺给予报酬。张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选择提供。随后,何某、张某与陈某在测试银行卡时,陈某与何某提及上家要求伺机“黑吃黑”。

根据上家安排,张某与他人接头,并将手机、银行卡及密码交由对方操作。期间,电信诈骗所得的3万元赃款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其中1万元被支付至某“跑腿服务中心”。接头男子带张某前往银行网点试图取现剩余2万元,但未能成功。张某趁机摆脱控制,与何某、陈某汇合后,按照陈某传授的方法,通过虚构钱款合法用途规避银行核查,将2万元赃款取现并私分。

案发后,张某、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三、法律依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陈某、何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介绍、指使张某提供银行卡;张某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此类非法活动,仍予以提供,导致银行卡账户接收诈骗犯罪赃款3万元并转出1万元,三人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陈某、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钱款合法用途的方法规避银行核查,将剩余的2万元诈骗赃款取现并私分,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四、判决结果

武平法院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三人共同退出2万元赃款退还电信诈骗被害人。

五、经验指南

银行卡作为个人重要的金融工具,严禁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不法分子常以高额报酬为诱饵,诱导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公众应提高警惕,切勿因一时贪念而陷入法律风险。

“黑吃黑”行为并非“聪明之举”,而是典型的盗窃行为。无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本案中,三被告人试图通过“黑吃黑”获取非法利益,最终却因触犯法律而身陷囹圄。

公众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面对非法资金或可疑交易,应保持清醒头脑,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寻求法律帮助。切莫因一时的贪念或侥幸心理而铸成大错,最终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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