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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非法制售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被起诉,往往让当事人陷入困境,不知如何应对。这不仅可能面临法律处罚,还会对个人声誉和未来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那么,当遭遇非法制售产品被起诉的情况时,究竟该怎么办?又该如何处理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呢?下面,我们将通过一起制售假药案来深入探讨。
一、案件详情
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在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踏上了危险的制售之路。自2023年起,他从短信好友处购买双氯芬酸钠,又从网络购物平台购入姜黄、薄荷冰、发热剂等材料,将这些材料混合到购买的食用酒精中,配制成宣称能治疗跌打损伤、关节疼痛的药酒。
此后,张某频繁游走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内的诸多县市乡镇以及城区街道,专门向路人,尤其是老年人兜售他配制的药酒。不仅如此,他还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不知名药丸、药粉,作为售卖药酒时的赠品。2024年3月24日,张某在恩施市某集贸市场向胡某等四人售卖药酒并赠送药丸、药粉时,被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扣押了其售卖的药酒、药丸及双氯芬酸钠、薄荷冰、姜黄等物品。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酒、药丸均为假药。2024年5月,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4年10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本案中,张某配制的药酒声称用于治疗跌打损伤、关节疼痛,附赠的药丸宣称具有活血化瘀止痛功效,均具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和功能主治,符合“药品”定义。
案涉药酒以及药丸均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属于非法生产,其成分组合没有标准配方,适应症、宣称疗效均未经国家药品标准核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之规定。而且,张某销售药酒时附赠的药丸虽然免费,但实际上已将赠品费用摊入经营成本,赠送视同销售。因此,案涉药酒及药丸经鉴定均属于假药,张某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即开展生产、销售活动,并宣称具有明确疗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综合考虑张某有犯罪前科,但同时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四、经验指南
积极配合调查
一旦被起诉,要第一时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证据,这有助于在后续处理中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就像张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一自首情节在量刑时被法院予以考虑。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你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分析证据的利弊,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在类似案件中,律师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款,为你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认识错误并整改
要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制售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表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有助于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
保留相关证据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保留好与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各类证据,如进货凭证、销售记录、产品说明书等。这些证据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可能成为证明自己行为合法性或减轻责任的关键依据。
非法制售产品被起诉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但只要我们积极应对,遵循法律程序,寻求专业帮助,就有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希望大家都能依法经营,远离非法制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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