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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已经在侦查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到了检察院阶段,发现了新的情况或证据,还能否与检察官重新协商,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提升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但它并非一个“一锤定音”的僵化程序。从侦查到审查起诉,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在不断补充和固定,当事人的态度和表现也可能发生变化,这都为在检察院阶段进行量刑协商调整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法律空间。

认罪认罚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是程序的起点,具有重要的量刑参考价值,但最终的量刑建议是由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后作出的。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官会重新、全面地审查全案证据,核实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并综合评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此时,如果出现新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调整侦查阶段的量刑预期是完全正常的司法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是启动量刑协商调整的常见契机:
第一,出现新的有利证据或情节。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通过工作发现了足以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新证据,例如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犯罪数额需核减、或当事人具备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新的从宽情节,检察官通常会据此重新评估并可能调整量刑建议。这是调整量刑协商最核心、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第二,当事人有更深刻的悔罪表现。相较于侦查初期,当事人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可能对自身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在检察院阶段,通过积极赔偿损失、尽力弥补损害后果、以具体行动表达悔罪,这些新的悔罪表现都可能成为与检察官沟通,争取更大从宽幅度的实质理由。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会深入研究案卷,从犯罪构成、证据链条、法律适用、量刑均衡等多个角度,向检察院提交详尽的书面法律意见。一份有理有据、于法有据的意见书,常常能够促使检察官对案件进行更审慎的考量,从而在量刑建议上做出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调整。
第四,当事人依法进行程序反悔(需承担相应后果)。当事人如果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或法律定性产生根本性质疑,有权在检察院阶段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需要注意的是,撤回意味着放弃了在该阶段因认罪认罚可能获得的从宽优惠,案件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且之前的有罪供述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属于一种“推倒重来”的救济方式,风险较高,需极其慎重。
一个普遍的误解是,认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文书就“不能改了”。实际上,制度设计本身包含了动态调整的空间。关键在于要有合理、合法的事由,并通过专业方式提出。
另一个重要提醒是,检察院阶段是确定量刑建议的“黄金时期”。一旦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在审判阶段再进行大幅调整的难度将显著增加。因此,所有关于事实、证据和量刑的辩护与协商工作,应尽可能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完成。
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业刑事律师的价值绝非仅仅是陪同签字。在检察院阶段,律师的核心作用在于:第一,全面、细致地审查卷宗,寻找所有可能的辩点与量刑情节;第二,与检察官进行有效、专业的沟通与协商,将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量刑优惠;第三,如果发现案件存在重大问题,敢于并善于依法提出独立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您的家人或朋友面临刑事诉讼,尤其是在已经做出认罪认罚决定后,案情出现新转机时,切勿自行猜测或盲目等待。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对案件进行重新评估并制定应对策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关键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