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知识 >
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家长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心疼和愤怒,并希望追究学校的责任。然而,并非所有在校伤害都必然导致学校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学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不仅是法律判断的核心,也应该是家长维权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在涉及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事件中,责任主体通常包括直接侵权人(通常是施暴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
根据法律规定,首先应由侵权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在预防、发现和制止暴力行为上存在过失,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八年级学生蒋小某因琐事在课间殴打同学,并打伤上前劝阻的张小某。
法院最终判决,由侵权人蒋小某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则因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暴力行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法律上的核心标准是判断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这一判断贯穿于暴力事件发生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审查链条。
在事件发生前,法院会审查学校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安全保卫制度,是否对学生进行了有效的安全纪律教育,以及是否制定了预防校园欺凌的专门规范。
在事件发生时,法院会重点关注学校是否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了暴力行为,尤其是结合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如课间)和持续时长来判断学校管理的实时有效性。
在事后,学校的行为也会被纳入考量,例如是否对受害学生进行了及时送医救治,是否及时通知了家长,以及是否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家长在维权过程中,常存在一些观念误区。例如认为“只要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就必须负责”。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起案例明确指出,司法实践已打破这种误解。
在一起案例中,六年级学生赵小某在放学下楼时自行摔倒受伤。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已进行了常态化的安全教育,在楼梯等场所设置了醒目的安全提示,并在事发后及时采取了送医、通知家长等措施,因此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对于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和举证责任是不同的,这对最终的责任认定有直接影响。
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家长需要系统地收集和保留三类核心证据:损失证据、责任证据和保险证据。
损失证据包括所有医疗费票据、护理费证明(如护理人员的工资流水)、交通费票据等。任何票据的缺失都可能导致相应部分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责任证据旨在证明学校存在过错。这包括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记录(如老师疏于监管的安排)等。在另一起案例中,王小某在学校走廊与同学张小某玩耍时被推倒受伤。
由于学校提供了详细的值日安排记录,证明事发区域有老师巡逻,且事发突然难以预防,最终法院认定学校已尽到职责,无需担责。
保险证据主要是指校方责任险的保单,这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推动赔偿顺利执行的重要一环。
在证据准备相对充分的基础上,家长应优先考虑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协商与调解往往是首选。
调解的优势在于能显著缩短纠纷解决周期,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推动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进行赔付,从而减少学校方的赔偿阻力,使问题更快得到解决。
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诉讼是最终的法律途径。此时,专业刑事律师的价值将凸显出来。律师不仅能帮助家长准确提出法律认可的诉求(如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需以伤残等级为前提),还能在复杂的诉讼程序中更好地维护孩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