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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滋生奢靡恶习、诱发诈骗、借贷、斗殴等次生犯罪,还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其中,开设赌场罪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刑事罪名,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线下实体赌场与线上网络赌场交织滋生,犯罪形式愈发隐蔽多样。该罪名相较于普通赌博行为,具备更强的组织性、经营性和危害性,我国刑法对此设置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今日,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博天律师,结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及刑事实务经验,将为您深度解读开设赌场罪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核心辩护要点。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博天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运营、支配赌博场所,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工具、资金、结算等配套条件,组织、招揽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成立满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单位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单位涉案的,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
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备营利目的。行为人明知自身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仍主动实施相关行为,意在通过抽头渔利、场地收费、赌博分成、平台返利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本罪仅要求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无需实际获利,是否盈利不影响定罪。
3.犯罪客体
我国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与社会治安管理体系。赌博行为极易滋生违法犯罪、败坏社会风气,而开设赌场的经营性行为为赌博活动提供了稳定载体与条件,持续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妨害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正常管理,是刑法重点规制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4.犯罪客观方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开设、经营、管理赌场的持续性行为。涵盖线下设立固定赌博场所、提供赌具、招揽不特定人员参赌、维系赌场运营;线上搭建赌博网站、运营赌博社群、担任网络赌博代理、提供资金结算等经营行为。该行为具备组织化、常态化、开放性特征,与临时、偶发的聚众赌博行为有本质区别。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最新规定,开设赌场罪量刑分为两档,严格适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档为普通情节,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为情节严重情形,针对赌资数额巨大、非法获利较高、参赌人数众多、长期运营、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等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非法获利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等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升格量刑。

结合司法实务,本罪可从犯罪对象、无罪、罪轻三个维度开展有效辩护。
1.犯罪对象的辩护
重点核查参赌人员范围与行为性质,针对仅限亲友间小额娱乐、未对外开放、无营利抽头的情形,可否定本罪经营性、开放性核心特征,排除刑事追责。
2.无罪辩护
一是无主观营利故意,仅单纯参与赌博,未参与赌场运营、未获取非法收益;
二是无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不知情提供场地、账号等,被他人利用参与赌博活动;
三是涉案数额、参赌人数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
四是行为仅为临时聚众赌博,无常态化经营、固定组织架构,不符合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3.罪轻辩护
针对已构罪案件,可从多维度争取从轻处罚。包括行为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辅助人员,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挽回社会危害;
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涉案赌场规模小、赌资少、社会危害性轻微等。

开设赌场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一经定罪,会留存终身案底,对个人及直系亲属的就业、升学、征信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场地、出借账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切勿参与网络赌博代理、推广等相关工作。不慎涉案后,切勿串供、毁证、逃避侦查,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固定有利证据、厘清案件事实,精准界定行为性质,依法争取无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众应自觉远离赌博,坚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