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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还能在法庭上做无罪辩解吗?

2026-02-12       作者:信之源
亲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难免焦虑不安。如果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却在法庭上提出无罪辩解,很多人会疑惑:这样的行为是否被法律允许?会不会被视为“不诚信”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亲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难免焦虑不安。如果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却在法庭上提出无罪辩解,很多人会疑惑:这样的行为是否被法律允许?会不会被视为“不诚信”而面临更重的刑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承诺的量刑优惠是否还能保留?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您客观解析认罪认罚法庭辩护的法律边界与正当程序,帮助您准确理解这一制度的正确适用方式。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还能在法庭上做无罪辩解吗?

一、典型案例:

被告人与他人合作开发项目,后合作方将其名下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自愿支付高于原始出资额的对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实际出资不足的情况下,虚构已足额出资的事实,骗取第三方钱款,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但其辩护律师经全面阅卷后认为,本案核心事实与指控不符。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后续已足额出资,第三方系在完全知悉情况下自愿受让份额,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经济合作中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人民法院经充分开庭审理,全面审查控辩双方证据,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这一典型案例充分说明: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真诚认罪悔罪者获得从宽处理,但绝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降低证据标准、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任何案件都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二、法律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与辩护权的独立行使

1.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控辩协商的法律文书,而非放弃辩护权的声明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刑事诉讼始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前提下,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达成的程序性协议,其性质属于控辩协商的法律记录绝不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

2. 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依法不影响“认罪”的成立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对此作出了清晰界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对被告人辩解权利的尊重。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认可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对行为的法律定性提出不同看法,这恰恰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体现,而非“不认罪”或“翻供”。

3. 律师独立辩护权与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并行不悖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5条专门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独立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只要被告人本人坚持自愿、真实认罪认罚,律师依法发表的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并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检察机关不得因此撤回已经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

三、专业普法:三种情形的法律定性与人后果区分

实践中,部分家属和当事人对“法庭辩解”存在认识混淆。我们依据现行法律与司法政策,对三种典型情形作出客观梳理:

▶ 情形一:被告人真诚认罪认罚,律师独立作无罪辩护——法律明确允许,从宽优惠依法保留

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规范、最受鼓励的辩护模式。司法实践已多次确认:只要被告人当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即使律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仍应认定具结书合法有效依法兑现认罪认罚从宽量刑优惠。这既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也维护了认罪认罚制度的严肃性

▶ 情形二:被告人仅对行为性质提出法律定性上的辩解——依法属于正当行使辩护权

人民法院在多份生效判决中明确写道:“被告人当庭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其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不影响其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罚。”这一裁判要旨已被多地法院采纳,成为类案处理的参考标准。

▶ 情形三:被告人推翻核心犯罪事实,当庭作虚假陈述——依法丧失从宽资格,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被告人否认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核心犯罪事实,或者作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的虚假陈述,则属于实质性反悔。检察机关将依法撤回从宽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可在全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这一机制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防止认罪认罚制度被滥用,确保司法资源投入在真正认罪悔罪的案件中

四、常见误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三种片面理解

误区一:“签署具结书后再作辩解,就是不讲诚信,法官会因此重判。”

事实澄清: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依法综合评价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多项因素。法律保护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只要辩解内容不违背已查明的核心事实,且被告人始终表示接受司法机关最终裁判,这种辩解是法定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应被认定为“不诚信”。法官在裁判中区分的是“对事实的否认”与“对法律的争辩”,前者可能影响认罪认定,后者则是诉讼程序的常态。

误区二:“律师要做无罪辩护,必须先让当事人撤回认罪认罚。”

事实澄清:这种观点混淆了当事人认罪态度律师辩护策略的独立关系。最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专业做法是:被告人当庭明确表示“我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律师则围绕证据链完整性、法律适用准确性展开独立辩护。二者并行不悖,既维护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价值,又保障了实质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误区三:“一审认罪认罚拿到从宽判决后,二审再作无罪上诉,可以‘两头占便宜’。”

事实澄清:这是一种法律风险极高的错误认识。司法实践已经形成明确裁判规则:一审基于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判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仅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或量刑明显不当的,有权依法改判,且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逻辑是激励真诚悔罪,而非为诉讼策略提供双重通道

五、解决方案: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规范地行使辩护权?

第一,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开展全面、客观的阅卷审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适用,必须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建议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前,应当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全面阅卷,客观评估案件证据状况。如律师经审查认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定性确有争议,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问题,避免将争议带入庭审。

第二,庭前会议明确诉讼各方的角色定位与程序安排。

规范、高效的庭审应当实现当事人认罪态度律师辩护意见的清晰区分。当事人当庭明确表示“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接受法院依法裁判”;辩护律师则围绕“本案证据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指控罪名是否准确”等法律问题展开专业论证。这种分工既保障了认罪认罚程序的严肃性,也维护了刑事辩护制度的专业性

第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

无论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还是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有效证据的基础之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不应成为掩盖证据缺陷、降低证明标准的工具;无罪辩解的提出,也不应成为拖延诉讼、逃避责任的借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

六、律师价值:专业刑事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正当功能

第一,律师是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重要监督力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运行,高度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专业刑事律师通过及时会见、全面阅卷、客观分析,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指控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心理压力大而作出非自愿、不真实的认罪表示。这不是“帮助犯罪人逃避惩罚”,而是维护程序正义、保障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义。

第二,律师是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专业助手。

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依然承担着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法定职责。辩护律师通过提出专业的质证意见、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观点,为法庭提供多维度、多视角的决策参考,有助于防范冤错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正是刑事辩护制度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

第三,律师是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诚信诉讼的法治引路人。

专业刑事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始终坚持依法辩护与理性引导并重的原则。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客观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是依法从宽的唯一正途,引导其真诚悔罪、接受改造;对于证据存疑、定性争议较大的案件,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引导其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诚信诉讼、尊重司法,是每一位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职业伦理。

七、结语:认罪认罚制度是激励真诚悔罪的法治进步,而非程序博弈的工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成果,其制度初衷在于:激励真诚认罪悔罪的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同时绝不降低法定证明标准、绝不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得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对证据的要求,不得因被告人认罪而放弃对事实真相的审查。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运行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共同遵循的执业准则。

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认罪封印”,法庭辩解不是“翻供代名词”。在事实清晰、证据扎实的案件中,真诚认罪悔罪、接受依法裁判,是获得法定从宽的唯一正途;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依法行使辩护权、阐明事实真相,是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错的必要程序。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在面临: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案件定性存在合理疑问;希望获得专业、客观、理性的案件分析与风险评估;需要依法、规范、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正规律师事务所设有刑事法律问题咨询专线,可预约律师当面阅卷分析,并支持远程视频咨询与会见辅导。专业刑事律师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职业准则,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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