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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律师带您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2025-04-27       作者:信之源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公民个人信息已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然而,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大威胁。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公民个人信息已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然而,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大威胁。

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吴萌律师,为您深入剖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关键辩护要点。

信之源律师带您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还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窃取、收买、非法收集等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3. 犯罪主体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与自然人均可构成。包括掌握大量公民信息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涵盖普通企业和个人。

4. 主观方面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仍积极实施相关犯罪行为。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1.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 其他情形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辩护要点

1. 犯罪对象界定之辩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像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都涵盖其中。

(2)在实践中,只有真实、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才会对公民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

2. 无罪辩护

(1)信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若出售或提供的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则不构成此罪。

(2)不是向“他人”提供信息: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行为才构成此罪。

(3)不是非法获取:非法获取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客观方式之一,是需要通过购买、收取、交换等不法手段获取。如果不是用这些方法,而是在公民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就不构成此罪。

(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 罪轻辩护

(1)不属于敏感信息:行为人出售或提供的信息不是财产信息这类的敏感信息,且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可减轻。

(2)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收受: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较高。

(3)信息条数认定有误: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会直接影响最终判决的量刑,通过排查认定的信息条数是否有重复、无效的情况来减少最后认定的信息条数,可以减轻量刑。

(4)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

信之源律师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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