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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光为李某做了无罪辩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补侦,后本案一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杨某被以挪用资金罪立案,第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孙宇光律师接受委托后,组织团队对本案涉及的几个争议焦点问题,为当事人杨某争取到二审改判缓刑的结果。
孙宇光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尽分析,答疑解惑,告知其应当如何正确面对调查,并为其做好了取保候审的相关准备。随后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检察院接受调查说明情况,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人员拘留。经信之源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詹某、认真研究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孙宇光律师的的辩护意见被认可,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无罪。
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治疗,且被告人在猥亵儿童罪中被鉴定为性变态,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